通姦除罪不代表通姦無罪

許宗力大法官司法院長)在直播上宣布通姦罪違憲應立刻失效後,引發熱烈討論。但其實這只是單純意味著「通姦不再有刑事責任」不代表「法律鼓勵通姦行為」。大家只想著「以後通姦就不會被抓去關」,卻忘了「民法」的存在。受害者戴綠帽配偶)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請求侵害配偶權金錢賠償。

請各位以後不要再隨便把「通姦合法化」掛在嘴邊了。刑法刑法的事,民法可沒有允許通姦

而片中的男子,因為是自導自演,沒有通姦行為也沒真的受傷。所以不用煩惱傷害罪妨害家庭的問題。但這樣的影片已經算是「散佈謠言」,甚致會影響到公眾安寧警方還是必須依職權介入調查。

大部分的新聞報導都寫到這裡,但大家知道他是被哪個條文、基於怎樣的理由才被警察移送法辦嗎?

答案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拿這影片來說,謠言的部分大概是「讓人以為公園有惡煞會打人」這點。

即便後來證實影片內容是假訊息,但在公園這種闔家大小都常去的公共休閒娛樂場所發生暴力事件,難免會讓周遭住戶感到擔憂。即便那並不是真的偷吃或打人,也會給未成年的孩子帶來不良影響。更小的孩子有時候也分不清那是真的毆打還是單純演戲,也模仿片中情節找人在學校圍毆同學那可就糟了。這樣的行為實在不值得鼓勵啊!

在大多數民眾主張應保留通姦罪的狀況下,大法官們還是依照憲法規定宣布通姦罪違憲。為此,很多民眾感到擔憂,怕通姦行為將會盛行。
其實就算告不成罪,還是一樣可以依照受害的程度向對方請求賠償。如果有其他通姦方面的問題,歡迎致電和我們聯繫

通姦真的除罪了?該怎麼辦?

違反比例原則(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什麼是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犯了甚麼就應該怎麼處罰」,受罰的程度超越了當時犯下的錯誤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例如:將小偷判處死刑,雖然偷東西很可惡,但也罪不至死

刑罰的使用應該是最後手段,雖然通姦罪可以懲處對婚姻不忠介入他人婚姻者,但這和當時的立法目的「維繫他人的婚姻關係」不符。
通姦行為大多都發生在私密領域,為了蒐證恐怕會妨害到他人祕密。另外,法官法官在審判通姦罪也會為了發現真實,將被告傳喚到庭,這些行為恐怕會造成配偶間的裂痕,罪造成的損害超越了所保護的法益
另外,通姦罪立法目的是希望保障「婚姻」,但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其中一方與他人通姦消滅,只有離婚才會。說是用來懲罰婚姻不忠者和介入婚姻者的刑法,卻常被婚姻中遭到背叛的一方拿來做為報復手段

 

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自由

每個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權,想跟誰結婚離婚,甚至是要如何經營婚姻(包括親密關係)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定。另外,依照目前民主國家的發展趨勢,性自主權更受到肯定與重視。和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保障自由權不符。

憲法第22條

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通姦是兩個人的事,雖然這樣的行為對大多數人來講是不值得鼓勵,但並不會影響到整個「社會」和「公共」。按照憲法規定,的確沒有必要立法限制別人婚姻經營方式性自主權

 

違反平等權

通姦一直以來都是「兩個人」的事,卻因為有婚姻關係這個「盾牌」,只要安撫好另一半,得到另一半的原諒,另一半也許就會看在夫妻一場的份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單獨對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刑責,這很明顯對第三者不公平

介入別人的家庭固然可惡,但若不是有配偶的一方自願與他人發生關係,還會有所謂的「通姦」存在嗎?只因為第三者沒有自己的家庭就應該要面對刑責,確實有點太過份。

這樣甚至還會讓被強姦誘姦受害者因為沒有充足的證據擔心告不贏反倒被對方的配偶提告通姦罪而不敢提告。【延伸閱讀:「房思琪條款」是否會讓通姦除罪化?

 

也許您在聽聞這樣的結果後會產生許多疑惑和擔憂,筆者也在這裡整裡幾個大多數人都會產生的困惑,並做一些簡單的說明:

法官違反了大多數人的民意?

其實根據新聞媒體的統計,有80%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這樣的結果肯定讓大多數人失望。

大法官依照職權解釋法律有沒有違憲並不需要受到民意左右,憲法我國根本大法,不管是法律還是國民都應該受到拘束。況且,法官必須保持絕對的中立依法審判,為了順應民意而做出違憲解釋文才是真正的「違反憲法規定

這就像我們聽到一個惡煞拿棍棒將老弱婦孺打傷,即便很希望讓他們槍斃,但礙於法律上的規定法官也只能依照傷害罪的刑期懲處

通姦行為盛行?

司法院在記者會上有提到,南韓於2015年宣布通姦罪違憲通姦人數並沒有因此變多。根據現在民主國家的趨勢來看,我國就算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還沒定讞的案件該怎麼辦?

因為通姦行為已經除罪了,所以目前的案子都將會被做免訴判決

往後遇上通姦該如何處理?

通姦除罪化只意味著將不會再對通姦者安插一個「」名,民事責任還是該負。即便刑法告不成,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向侵害配偶權者請求賠償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雖然通姦行為已經除罪了,但這並不表示變相允許通姦。即便不能用刑法來制裁,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朋友們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來向請求損害賠償訴請離婚,一樣可以透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對這方面還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就算告不成通姦罪,受到侵害的配偶權還是可以挽回的。

從通姦故事看通姦除罪化

小玲跟男友阿本交往了一年,沒想到有一天會收到法律傳單說她妨礙家庭,才知道原來阿本早就結婚,老婆小米拿著他們兩個的通姦證據告上了法庭,事後阿本獲得老婆小米原諒撤回告訴,最終只有小玲一人被判罪,繳交易科罰金。

故事中的小玲,雖然她介入他人婚姻是事實,但其實她根本不知曉此事,一心只以為交了一個男朋友而已。而作為明知自己已婚的阿本,觸犯法律還蒙騙小玲導致對方無意中犯法,之後卻獲得老婆原諒撤回對他的告訴,最終全然無事。

有許多的第三者或許真是明知故犯,但同時也有許多人遭到對象蒙騙,全然不知道自己犯法,而知法犯法的人卻可以全身而退,令人無奈。通姦罪的原意是保護「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然而依照許多真實情況來看,通姦罪成為了配偶報復第三者的工具,而不是單純為了維持家庭圓滿。加上通姦罪為刑法,而兩人之間婚姻契約的違反與否其實應當由兩人決定,而不是讓公權力介入,耗用公帑。

於是通姦除罪化的本意就是,取消刑法的妨害家庭罪,保留著民法的侵害配偶權等法律,決不是說除罪之後外遇就完全無罪,只是讓通姦徹底變成民法的範疇。

以後配偶外遇另一半該怎麼辦?

#擬定婚前協議

 

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踰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 10 ~ 60 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 100 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 萬。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擬定外遇切結書

 

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啊!